行為人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時,如果主觀上本有殺人故意,本來就會構成殺人罪,這不用修法也會得到這個結論。
縱或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時,主觀上欠缺殺人故意,還是有可能構成不能安全駕駛致死罪,這不是前幾年修法的傑作嗎?還不夠重嗎?
「將研擬朝向比照故意殺人之可行性修法」這句話,看了都覺得可怕。真不敢相信是法務部提出的法律意見。
照這種邏輯,以後乾脆規定,不管在何種情況下,飲酒行為本身就構成犯罪好了。傻眼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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